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供應商質疑行為,保護參加采購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參考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通過臨沂市陽光采購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進行的采購活動質疑的提出和答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在服務平臺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已依法獲取采購文件但未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屬于潛在供應商。
第四條 供應商質疑實行實名制,應當有明確的質疑事項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不得進行虛假、惡意、重復質疑。
第五條 采購活動質疑的提出和答復應當堅持依法合規、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簡便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負責供應商質疑答復。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授權范圍內作出答復。供應商提出的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第七條 供應商針對同一采購階段的質疑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提出。
第二章 質疑的提出與答復
第八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只能對其依法獲取的可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
(二)與質疑事項存在明確利害關系;
(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質疑;
(四)質疑函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一)對采購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有質疑的,應當在公告期間提出;
(二)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采購文件獲取截止日之前提出;
(三)對開標有質疑的,應當在開標期間提出;
(四)對評標評審結果有質疑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五)對定標結果有質疑的,應當在中標人公示期間提出。
第十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時,應當提交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質疑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二)所質疑項目的名稱、編號及標段(包)號;
(三)具體、明確的質疑事項和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請求;
(四)事實依據;
(五)提出質疑的日期。
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質疑供應商。
質疑函應當據實署名。質疑供應商為自然人的,質疑函應當由本人簽字,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質疑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質疑函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
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代理人應當提交質疑供應商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明,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和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的,其質疑應當由組成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共同提出。
第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質疑函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質疑答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一)質疑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收到質疑的日期、質疑項目名稱、編號及標段(包)號;
(三)質疑事項、質疑答復的具體內容、事實依據;
(四)質疑答復日期,質疑答復人名稱并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 供應商對采購過程、中標或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評審委員會答復質疑。
評標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協助答復供應商的質疑。
第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對中標或成交結果構成影響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或成交結果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購文件后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否則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對采購過程、中標或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可以從中標或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或者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第十五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后,如需撤銷質疑,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十六條 質疑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一切文件材料均應同采購文件一起歸檔。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七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向服務平臺申請協調解決。經協商或者調解未能解決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質疑函應當使用中文。相關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1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1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質疑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超期。
第二十條 對在質疑答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服務平臺等相關知情人應當負保密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采購活動質疑的提出和答復,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臨沂市公共資源交易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試行。